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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骗钱财 判刑五年罚金一万

  发布时间:2014-12-17 11:07:00


    郭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近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被告人郭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商议共同承揽防腐保温工程,约定由王某某提供资金,郭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联系工程。2013年,,被告人郭某伪造工程合同书骗取王某某信任,并以签订工程合同书需介绍费、给领导送礼等理由要求王某某向其汇款90000元,后郭某某又找到朋友马某某,邀其合伙做工程,马某某于2013年3月28日向郭某汇款100000元。郭某将骗得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赔偿受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35000元。

    长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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