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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务派遣工作期间引发疾病 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14-12-17 09:35:26


    “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堪称是“劳务派遣”最通俗的解释。“劳务派遣”又叫劳务租赁,指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和管理职工而不使用职工,用人单位使用职工但不招聘和管理职工。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起来会导致一些麻烦。原告李芳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在工作期间因装修粉尘而引发疾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最终原告选择将劳务派遣单位家政中心与用工单位物业公司同时告上了法庭。12月16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家政服务中心支付原告李芳各项损失共计6千余元,被告物业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6月原告李芳与一家政中心签订劳务合同,随即被该中心派遣到一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3年12月8日被告物业公司的二楼装修大厅地面产生许多刺鼻性的白色带油性粉尘,该公司在未采限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李芳与其他几名保洁人员对地面进行清理,致使原告工作期间出现腿软、头晕、恶心等严重症状。单位经理意识到严重性,将原告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069.0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将其公司卫生清洁工作交由被告家政中心承包,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李芳与被告家政中心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属于劳务雇佣关系,原告李芳被家政中心派往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在工作期间因装修粉尘引发疾病,被告家政中心作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李芳系受被告家政中心雇佣在为被告物业公司做保洁工作中发生损害,故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许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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