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8日,王某的生日。下午6时,王某和朋友共12人来通许县城关镇某饭店吃饭庆祝生日。当时饭店内的人很多,没有空置的餐桌。杜某一人也在此用餐。王某看到只有杜某一人占用整个餐桌,就让杜某让位到别的桌上用餐。杜某说马上就吃完了。王某见杜某不让座,让自己在朋友面前没面子,心里很是生气。上前就对杜某说,你这人怎么这么磨叽哪,让你让你就赶紧让呗,那那么多废话啊。杜某见王某说话难听,就开始与他理论,因言语不合发生口角,王某与杜某发生厮打。后王某的朋友等人劝起偏架,造成杜某的背部被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杜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2014年12月7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通许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杜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并取得杜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后王某悔恨不已,当庭表示由于自己的年轻气盛,不仅伤害到被害人,而且还连累了亲戚朋友,要牢记教训,好好反省,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