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审判公正的前提,审判监督是审判公正的保证,两者共存于社会公平正义之中,两者并重是保证审判权合理高效运行的根基。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特别是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要求,使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在当前依法治国语境下,作为直接和广大人民群众朝夕相处的基层人民法院,厘清对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制约构建的基本途径与方法,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坚持监督制约的统筹性,对监督制约进行规范化。建立以院长领导为核心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让督查者有位、有责、有权。同时法院发挥督查组的职能作用,从听庭评庭、调阅卷宗、评查、责询等方式参与到个案的具体审理中去,面对面地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执行。
要正确处理健全法官自律机制与审判权监督制约的关系。能否真正做到审判独立,关键在法官。法院要实现其司法裁判职能,必须由作为个体的法官来完成,只有法官群体提高职业素养,提高法律约束的觉悟。同时,监督主体及时研究法院和法官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将监督触角延伸到法官职务行为的全过程,法律监督体系的功能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实现,始终使法官做到自尊、自重、自省、自律。
要正确处理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的关系。我们应当在治本上狠下功夫:提高办案的透明度,将审判工作完全置于“阳光”之下;严格合议制度,健全回避制度;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应自行回避,参与案件研究的院长应自行回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司法公信。
要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尊重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权,在监督过程中权力机关不能代行法院的司法权,也不能直接介入或从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来行使;权力机关对个案的监督必须是事后的;权力机关监督的间接性,即权力机关在行使其对法院的监督权时,要尽可能地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监督之目的,而不能直接宣告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无效。
另外,还要正确处理好新闻媒体与公正审判之关系。对司法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必须以维护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前提,同样司法审判权如不能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我们在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正确的处理好司法审判权和审判监督的关系,坚持教育、监督、制度一起抓,从而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