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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卖亲女 事败露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12-16 16:56:25


    夫妻离异家庭破裂,本来就会给孩子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而在唐河县,一位狠心的父亲更是在离婚后将判归妻子抚养暂时由其照管的亲生女儿卖予他人,给孩子带来了二次伤害,殊不知,罔顾亲情人伦的同时,这种行为也触犯了刑法,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制裁。12月15日,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王某拐卖儿童罪一案二审审结,终审维持了唐河县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判决。

    王某与李某于1996年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王云(化名)、次子王天(化名)、三女王雨(化名,2009年10月生)。2013年11月28日,二人因感情不和到唐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王云由李某抚养,婚生子王天由王某抚养,另外王某与李某口头约定,婚生女王雨由李某抚养。离婚后,李某带女儿王云外出打工,将女儿王雨交给王某暂时抚养,2014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唐河县毕店镇居民谢某、杨某介绍,将王雨以30000元卖与毕店镇居民朱某收养。同时王某写下一份证明,内容为:“本人因与老婆李某离婚,一人带两个小孩无法抚养,现送朋友朱某抚养。特此证明。王某写。2014年1月7日。”同时写下一份条据,内容为:今欠朱某叁万圆(30000),王某。李某获知其女被王某送他人抚养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庭审中,王某辩称:与前妻离婚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王雨才将其送人收养,所收取的30000元系向朱某借款。法院依法审理后查明,被告人王某通过谢某、杨某从中介绍,同意将女儿王雨送给朱某收养,并明确要求最少支付30000元抚养费,为规避法律约束,该款虽以欠条形式出具,但因王某从未向朱某表示过借款的意向,且证人杨某、谢某、朱某的陈述相互印证了支付王某30000元抚养费的事实。法院遂认定王某收款后所写的欠条应为收条,其行为应认定为通过出卖亲生女儿的非法获利,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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