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今年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执行人杞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对法院2013年作出的支付申请人钢材款2744243元及违约金的判决拒不执行。管城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有宝马牌轿车3辆,房产1处,另有多个银行账户,并且在执行期间有账务往来。2014年1月法院依法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后李某出具还款计划被提前解除拘留,但其至今仍未按照还款计划执行。
随后,法院冻结了李某多个银行账户,并已扣划207000元至法院账户。另查明,李某在郑州经开区的房产已被抵押,其自供将抵押款用于金城置业。为隐匿财产,在2011年6、7月份以150万元的价格全款购买郑州市郑东新区的二手房产后,虽经原房主及房产中介多次催办,其至今未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致使原房主契税和维修基金无法退还,现李某已入住该房屋,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显示买受人仍为原房主,致使法院对该房产无法予以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