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对提高审判效率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民事案件仍然存在审理期限过长的情况,根据审判实践,分析影响审判效率的主要因素如下:
一是当事人因素。人员流动日益畅通,送达难问题日益严重;部分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大部分案件没有律师代理,法官在普法和释明的情况下,仍然不能举证、不知举证,庭审工作反复性较多;诉讼中当事人滥用诉权,随意申请管辖权异议、延期开庭,并且存在虚假陈述、虚假证言等情况,增加法院调查工作量。二是法官因素。司法改革强化了行政管理,导致三分之一还多的法官异岗使用,一线法官流失,案件不断增加,致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恶化;新型案件、诉讼中的新情况不断涌现,而法官业务学习时间少,上级法院怠于组织培训,法官边干边学,审判能力不能适应审判形势需要。三是审判管理因素。审判管理工作日趋细致、严格,诸如缺席审理的案件也要求法官必须填写当事人身份证号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也参加了庭审,但是在审判管理上却严格要求必须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合并审理案件的开庭笔录要分别制作等。此类为凸显管理的特色,人为过度细化的管理方式缺乏科学性。繁琐的绩效考核制度,法官既要追求办案进度和质量,还要追求各项考核指标,疲于应付,不能集中精力于审判之中,加上经常不断的开会进行贯彻和检查,占用了大量宝贵的工作时间。四是外部程序。鉴定、公告工作周期过长。司法鉴定中,当事人拒绝配合、中介机构缺乏监督等因素,鉴定的时间往往较长,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的提高。公告案件,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排队不能及时刊登现象严重。五是责任激励因素。当前的法院审判管理体制,法官可以不办案,而日益严格的审判责任终身追究,干的越多,责任越大,被追究的可能性越大,出现部分法官不想审案、不愿在审判岗位工作和低效率办案等不良现象,从主观上讲,这是法官责任心不强,从客观上讲,这与审判激励机制不健全、不科学有很大关系。
为此建议:一是充实法官队伍,强化法官职业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一线法官与审判任务增长成正比,解决法官异岗使用的问题。同时,要采取多种培训方式,提高法官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二是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比量。三是实行审判节点管控。从立案之时间开始,对开庭时间、文书报批时间、文书送达时间等审判各节点予以考核,督促按时间结案。四是构建以服务审判为核心的司法辅助系统。将辅助审判事务从审判核心事务中剥离出来,设立由非审判人员参加的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处理材料收转、案件查询、送达、鉴定等辅助事务,分担法官的审判工作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