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9年实施公务卡制度以来,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公务开支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公务卡作为一种便捷透明、高效的现代支付结算工具,院领高度重视。实施伊始,就根据《濮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卡管理办法》。严格要求持卡人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法院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同时取消公务卡持卡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提取现金除外),透支款项到期不还的,银行系统会产生“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影响其在银行其他业务诚信。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对于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培训费公务支出,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持公务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必要时,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记录,然后由会计人员审核确认后再转交复核人员确认,最后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由于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各部门负责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了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提高了财务透明度,提升了财务管理水平,强化了财务动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现金支付结算,充分发挥了公务卡在规范“三公消费”领域监督的约束作用,成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遏制“四风”以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减少违规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法院在使用公务卡5年来,在历次的省、市各级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屡获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