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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法律法规解决弃婴岛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12-15 11:07:02


    今年以来“婴儿岛”在全国各地涌现,受人关注,它犹如冬季的一缕暖阳,温暖人心,但也带来始料未及的反响和后果。弃婴行为,一直面临法与理的困境,目前的社会舆论聚焦在这种具体、暂时的救助会不会助长目前弃婴行为上,十八年以后如果没有法律条文去处理弃婴成人之后而出现的社会问题,将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

假设十八年后的今天出现这样的案例怎么办:弃婴亲生父母通过多种方法找到了被他人领养(不包括政府及社会公益群体)的自己当年投放到“弃婴岛”的亲生子女,用DNA作为法律依据进行认领,这时孩子已经成人,有完全的法律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表态同意与父母生活;但按照目前的法律,只能给弃婴者和被抚养着依法判决给于抚养着经济赔偿,弃婴罪已过法律诉讼时效,如果这时弃婴父母无力经济补偿,被抚养人新组家庭距离抚养人遥远,两地分居,事实上也不可能对抚养人尽赡养义务,这就给抚养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让他们的生活走进常人不可忍受的地步空间。

    也可能还有这样的特殊案例:抚养人认养弃婴时,夫妻尚有生育能力,但为了将弃婴抚养成人并作为自己的老年生活依靠放弃了生育权,他们放弃了生育权而全身心将所有精力和经济用到弃婴的抚养培育上,十八年后在他们失去生育能力后弃婴者出现,于是他们就失去了原来的愿望理想,他们的的养老送终成了问题,如果用现有的法律解决处理,单纯的经济补偿就根本不能解决抚养者的生命生活问题。

    成人给了婴儿生命,就有抚养之义务,无论他(她)是健康还是患病,这是人类区别于其他物种的伦理底线,也是人类文明日臻成熟及与兽类分野的表现。因此,“弃婴”这种行为,无论在特定个案中附着了何种客观“不幸”(重病、未婚先孕、重男轻女等等),都无法湮灭其本质上的遗弃、逃责之“恶”。而作为人类“道德公约”的法律,也不应该对这种弃婴行为说不,理应将其界定为犯罪,这是不争的道德伦理与法律依据。但按照目前《继承法》、《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条文,只有通过诉讼法院才与受理,而法院根据弃婴所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除了判弃婴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不超过诉讼时效),仅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处理,而对由此给抚养人造成一些残酷的精神打击和物质损失如何补偿,如何解决抚养人的养老问题,如果不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就无法妥善处理这一问题,社会也只是在道德品质上给予批评。

    因此,笔者认为, 预防和处理解决“弃婴岛”问题,就必须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再拖延观望,从法律的角的和高度提前考虑“弃婴岛”问题如何解决;有人认为距今尚远,社会在变化,今天用法律去预防规范为时尚早。社会组织将弃婴抚养成人,处于社会公德和人道考虑而不去和弃婴父母争执,弃婴也愿意认定父母血缘,当然可以让他们结为一家,但是,如上所述特例迟早都会发生出现,虽然可能案例极少,但也不能没有法律来强行进行解决,或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否则,就会给辛苦十八年的领养之主带来的严重精神打击和生活困难,就会引起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笔者建议,在加大社会公德道德宣传提高全民和整体社会道德水平的同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对弃婴者和被抚养人提出的DNA测定,必须有抚养人同意签字方可进行,鉴定结果才有法律效应,否则,没有法律效应;明确有关人员如弃婴登记造册或建档人员的保密职责,不能泄密,否则给予刑事处理;另外,对被抚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给予或加大补偿份额,或延长对弃婴者的法律诉讼时效。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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