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警察保障和服务于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凸显,这就给司法警察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形势下,如何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高警务保障能力,更好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为此结合基层法院实际,浅谈对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建设与管理的拙见,以期对探索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发展道路有所裨益。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与诉讼活动的法定成员。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重视和领导下,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得到蓬勃发展,实践证明,司法警察已成为人民法院司法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搞好审判工作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存在一些十分突出的问题,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职能作用的发挥。下面,笔者就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如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高警务保障能力谈几点肤浅观点。
一、基层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形势下,审判工作日益繁重,新的问题不断涌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体制、机制、人员、装备等方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如不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势必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法警队伍管理体制不够规范。基层司法警察大队是基层法院内设机构之一,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由于客观原因在这方面还没有理顺,队伍的集中管理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编队管理大多流于形式, 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庭室;大队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归各庭室管理并兼任司机或司法辅助等项工作。以鼓楼法院为例,法院内设一个司法警察大队,副科级单位,共19人。现有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中央政法编制5名,事业编制14名,其中男警17名,女警2名,警力配备大大超过了该院在编干部的12%,但是法警未实行编队管理,13人分在业务庭,1人长期外调政法委,只有5人在队里,这样以来,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编队管理就得不到更好的表现,不利于教育训练和管理,也不能最大限度发挥法警的战斗力,更不能保证警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难以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管理不够规范。同时,日益繁重的警务任务与警力不足这个现状之间的矛盾已经日渐突出。一是刑事案件的押解、庭审值庭。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庭审安全,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押解、看管和值庭规则,明确规定俩名法警押解一名被告人,且要有专门警力负责安检和值庭。事实上,由于司法警察警力不足,有时同时开几个庭,几个部门同时用警,导致刑事庭审的警力配备根本无法落实到上级的规定。二是参与执行的警力难以保证。近年来,执行案件呈现出案件越来越多、抗拒执行甚至暴力抗法事件逐年上升的特点,一个执行案件从送达执行通知、张贴公告、强制搜查、强制扣押等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司法警察的保障,可是,由于警力不足,导致很多执行案件一拖再拖,严重影响执行效率,申请人意见也是很大,还有在遇到暴力抗法事件时,局势无法控制,执行法官或法警极易受到人身伤害。三是频繁调警压力较大。一旦有大型的警务活动或大型的执行活动,中院警力不足就调基层法院法警,基层法院遇有大型警务活动,也常常申请上级法院协调警力支援,一旦接到调警令,被调法院法警不得不放下手中的工作保证调警单位的工作,从而影响了自己工作的进展。四是备勤、机动的法警更是少之又少。由于改革的深入,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加之有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所以在司法活动中常常遇到当事人藐视法律,纠集群众围攻、冲击法院办公场所,有的在法院采取极端行为威胁审判人员。遇到这种情况,因为警力不足保证不了备勤机动法警,所以很多情况下都束手无策,或者只能向公安机关求援。
(二)法警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警普遍体能较弱,体质较差,业务技能不高,尤其是军事素质不高。少数法警年龄偏大,难以适应高强度的军事训练,导致战斗力不强,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拉不出,打不赢。二是业务知识水平不高。现有法警多数是法院其他部门(多数是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转行,以及部队转退地方安排入法警队伍。总体上文化层次偏低,具备法律专业学历不多,难以适应法警队伍建设要求。三是综合工作能力不强。在法院内部,法警多数被视为“看家护院”的角色,忽略或不重视法警的素质提高和队伍建设,即使抓也是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做的不到位,对法警的学历、人员构成、装备配置、业务培训等重视不够,法警队伍综合能力不强,难以适应职务工作需要。四是警务技能不过硬。由于司法警察队伍的参差不齐和没有规范化的训练,使得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加之由于训练与工作上的冲突、训练经费落实不到位,无固定训练场所、装备不完善等原因,难以形成制度开展正常的训练。
(三)法警职级偏低,缺乏激励机制。法警部门机构职级、法警的晋升非常难,特别是基层法警的一些年龄大的法警,想解决副科级是非常难的,虽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暂行条例》(现称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实际操作困难,地方组织部门不予认可,因此,使我们的许多优秀法警职级上不去,警衔到顶,不能再晋升,而离开法院。虽然少数法警大队的领导已解决了副科和正科级待遇,但并未根本解决法警大队的职级问题,如果下一届法警大队领导重新任命,仍需重新申报解决。这对司法警察的个人束缚,形成不安心工作,极大的影响了法警工作的积极性。
(四) 警务装备缺乏及时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规定,对基层法院法警大队的武器、警械、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都有相应的配置标准。但目前由于一些基层法院经费紧缺,司法警察专项经费不能保障,法警大队必要的装备得不到落实,警用车辆又不属法警队管理,缺少经常性维护保养,且性能较差,当遇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时,人员、车辆、通讯等不能及时到位,时常处于被动的位置,使法警队伍不能形成有效的战斗力,从而极大的影响、制约了警务任务的完成。
二、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一)对法警工作和职能作用重视不够。长期以来,由于对审判工作重视的贯性,在不同层次领导心目中,存在重审判、轻法警的情形,司法警察的重要性只有当工作中发生了非要司法警察冲锋陷阵的时候,才能在领导和一些法官心目中有位置,但过后就忘,形成了司法警察工作不能与审判工作同步发展的局面。甚至部分法院领导和法官认为司法警察只保障审判秩序,不保障审判权力的实现,片面地认为司法警察工作就是值庭、看门,送达法律文书简单的劳动,有时把法警当成工勤人员使用,法警应当履行的职责被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代替了,总担心交给法警不放心,甚至以保密为由让法警回避,既是让法警参加也只起辅助作用,形成了法警不作为,或有劲使不上,协助执行时,只协不助,不出力的工作局面。由于这些误区和偏见的影响,导致司法警察工作及队伍不规范,职权不明确,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缺乏处理“统筹兼顾”、“双重领导”两者间的关系。一是工作任务上的冲突。下级法院司法警察本身就面临着繁重的工作任务,而上级法院一旦调警,又必须服从,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应接不暇”或正常工作节奏被打乱的情况就在所难免。二是领导者之间的冲突。下级法院的领导班子与上级法院的司法警察职能部门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当两者均需要用警时,如果双方“互不相让”,必然形成分歧和冲突。三是存在上级法院“只用不管”的情况。由于司法警察队伍的人、财、物均隶属于下级法院,上级法院或是不愿意参与管理,或是“心有余、力不足”,难以实行管理。解决好上述问题,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到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
(三)法警素质不高战斗力不强。在法警的专业技能方面,由于法警人员管理分散、工作任务繁重、经费紧缺的原因,基层法院法警的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一是培训的力度不够,一些基层法院重使用轻培训、重法官轻法警,使法警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需要;二是一些法警大队警力少、人员分散又没有基本的训练设备,无法组织训练,也无处可训;三是新招录的法警不专业,法律基本知识匮乏,军事技能差,影响其职能的发挥;四是法警工作环境不到位。法警不在法警岗位,法警工作的不规范找不到自己奋斗的目标以及工作中的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法官、书记员代行法警工作,自己就可以少出力;五是由于法警处于审判、执行的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的支配下,难以给从事法警工作的同志一定的荣誉,从而影响法警,特别是年轻法警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由于法警工作经常处于急、难、险、重的特点,对其素质和装备要求高、精,但这些方面都得不到保障,法警人员的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提高,从而使法警的战斗力降低,法院的安全度降低。
(四)经费及从优待警政策得不到落实。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和装备经费始终未能解决,更谈不上专款专用。一些法院以经费紧缺为由,不得不精打细算,一切为审判、执行让路,对法警一切从简,甚至不考虑。由于对司法警察舍不得投入,严重挫伤了在职司法警察的积极性。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已执行8年多时间,可是时至今日,一些司法警察始终未能领到国家给予的待遇,即是有些地方落实了,在标准上也有差异的。
三、如何加强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理顺法警管理体制,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对法警进行规范统一的编队管理,探索警长制改革,加强上下级交流,充实基层法院法警力量,激发基层法警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将双重领导机制真正落到实处。基层法院应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对所有法警归口实行编队管理,进一步明确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体制的责任与要求,从根本上解决编队不编、管理管不到的突出问题,切实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对那些虽已编队,但长期担负某一具体业务如行政、民事、刑事、执行等工作的法警,应当根据职责要求让他们脱离出来,由法警队统一管理使用,确保法警的集中统一。同时要将司法警察编制纳入全院干警编制内统筹考虑,保证司法警察编制的落实并合理配备女性司法警察,彻底解决警力不足问题。
(二)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法警法律地位和职权。要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警地位和职权,规范法警的执法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对法警职责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对法警权力条款以及如何执法界定不明确,应从立法的角度建立健全这支队伍的制度,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中从优待警,进一步明确法警队伍的机构规格和职级待遇,逐步提升法警的职级、工资待遇,培养法警的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切实保障法警依法履职,调动法警工作的积极性。理顺法警的进出口渠道,确保法警年轻化,职业化。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优秀管理人才选拔到法警队伍的领导岗位上,对于法警的的录用,也要根据岗位需要,从大学毕业生及退伍军人中择优录取,严防素质低下的人员混入法警队伍,影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进程。在出口上,对在岗的法警进行科学管理,建立起良好的管理机制,优胜劣汰,使法警队伍永葆生机和活力。
(三)严格落实警队管理制度,抓好教育培训精细化。一是推进法警队伍内涵式管理,抓好思想教育。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道德建设,深入查找和剖析自身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确保队伍政治本色,树立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二是加强法制教育,解决为谁执法和怎样执法问题。安排和规划一定时间进行理论知识的培训,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拓宽司法警察的知识面,只有这样,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才能提高,工作质量才有可靠的保证;三是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组织司法警察开展专项训练,提高队伍的业务技能。在训练内容上,要将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转变,普及型向专业化转变,突出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体能素质和灵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增强训练内容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短期培训质量。同时,要实施激励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度、考核评估制度、奖惩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法警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法警的现代化装备建设,提高警务保障硬件水平。
司法警察的任务主要体现在“急、难、险、重”四个字上,如没有严格的管理、良好的装备,将难以完成这些艰巨的任务,甚至会造成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加强法警装备建设,首先基层法院每年要计划列入一定的装备经费,用于改善法警工作必需的武器,械具、交通工具、和必要的技术器材,保证装备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其次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落实警用装备、器材、警服等由法警队统一归口管理,进一步规范装备、器材的品种、数量和配制标准,并将落实装备管理工作列入法警年度考核之中,从而使装备落后的问题和装备管理散、乱现象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
如何抓好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是各级法院在工作中不断深入探讨和研究的课题,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离不开科学的发展,我们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不断改革创新,加强科学的管理,才能使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更加完善,只有在摸索中慢慢积累经验,才能把司法警察队伍打造成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技能精湛、执法严格的队伍,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