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山羊是温顺胆小的动物,可是偏偏有人遇到了“拦路羊”,还被羊撞伤导致骨折,而羊主人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11月28日,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伤人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周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2172.02元。
2014年1月15日下午3时许,刘某某骑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看到被告家门前附近路左侧粪堆后面有一群羊,随即减速,见羊活动就停下车。周某某拿一长棍突然撵羊,羊群急不择路飞也似的横穿马路,一羊猛烈撞击车把扭了胳膊,刘某某突感右臂疼痛剧烈,活动时更甚,右手随即抬不起来。刘某某去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急诊拍片显示右肱骨干下段骨折,呈斜行,主治医师随即要求住院。
被告王某某、周某某辩称,被告王某某没有羊,原告刘某某起诉要求王某某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被告周某某虽然有羊,但都是羊羔,且羊羔没有撞伤原告。原告刘某某胳膊在本次所谓的侵权之前受过伤,胳膊还有原来的痕迹,因此伤是原告自己造成的,与被告周某某无关。周某某与王某某夫妻虽居住在一个院内,但不一个锅吃饭,已分家20多年了。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下午,原告刘某某骑电动三轮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被告王某某、周某某家门口,恰逢被告周某某外出放羊,在撵羊过程中其中一只羊与刘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车把相碰撞,造成刘某某扭着胳膊导致骨折。原告刘某某2014年1月15日入住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干下段骨折,2014年2月5日出院,住院21天,支出医疗费16212.70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周某某在放羊撵羊过程中造成其中一只羊与刘某某三轮车车把相撞导致刘某某骨折住院,具有过错,本案被告王某某、周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未能安全行驶,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案发的地点是公路上,是公共场所,被告方应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承担本案的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负次要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