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故意用工具将多辆汽车划伤的吴某,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3年7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门口用砖头将洛阳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多辆汽车划伤。经鉴定,被划车辆修复价值为6000元。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吴某赔偿洛阳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该公司对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减轻处罚。
涧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