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跟随李某打工期间,有3900元工资款未结,周某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将李某告上法庭。2014年12月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原告周某跟随被告李某打工,李某至今尚欠3900元工资款未付。2011年1月3日,被告李某写下证明一份,写明“今欠铁成工资款叁仟玖佰元”。另查明,周某与欠条中的“铁成”为同一人。在庭审中,李某的代理人称,周某的借条写于2011年初,现在两年已经过去,欠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许昌县长村张乡社会法庭来访登记表,证明周某于2012年1月6日向被告李某追要工资的事实,以此证明原告的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所以李某欠周某工资款3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某应当支付,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周某支付工资款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