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要债心切非法拘禁他人 由受害人反变成违法者

  发布时间:2014-12-10 08:33:03


    古语有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此乃天经地义之理。可是因索款心切,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还钱,就是触犯了刑法。2014年11月30日开封县某村民王某甲、王某乙、张某和杨某因索款不当被开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9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和杨某以索要欠款为名将商丘市夏邑县的王某某从郑州市挟持到开封,被告人王某甲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杨某,四被告人于2013年9月29日下午2时许将王某某带入开封县朱仙镇河东洗浴中心住宿,并将王某某看管在该洗浴中心二楼212房间内30余小时,并于2013年9月30晚将王某某从开封县朱仙镇河东洗浴中心强行带出,转移至开封县西姜寨乡长城洗浴中心内继续予以看管,向王某某追要拖欠的“工程款”,直至2013年10月01日上午10时40分许,公安机关将王某某解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和杨某以拘押的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欠债还钱属天经地义,但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私力救济的同时也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责任编辑:许洋洋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