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途汽车上,男子与人起争执后跳车身亡,其妻女将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告上法庭。12月9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适用人民观审团机制开庭审理该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韩某、刘某(系母女关系)诉称,今年5月8日,死者刘涛(化名)乘坐由柘城县开往郑州的长途汽车上,与邻座乘客赵某发生争执。赵某即往郑州家人处打电话,称车辆进郑州后让家人收拾刘涛,刘涛感到威胁后要求下车,司机仍然高速行驶。刘涛在自救无望的情况下,从该车后右侧窗户跳下,导致刘涛当场死亡。原告认为,该车辆所属公司是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车辆驾驶人马某作为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承运人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在事发之初平息事端,反而拒绝刘涛下车要求,才导致刘涛无奈选择跳车,引发其死亡的恶性事件。故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3527.52元,
诉讼中,法院依据被告运输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庭审中,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高速交警对乘客做的笔录记载,女乘客赵某认为死者刘涛对其进行侮辱而发生争执,后刘涛来到后边的车窗处跳车身亡。
针对原告诉讼,被告运输公司认为,其作为实际承运人,不能随时同意被承运人随时随地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且事发地点是高速公路上,如果突然停车,是对客运车辆同乘人员和高速公路上其他正常行驶车辆及其驾乘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的肆意践踏。而且在此过程中,该车司机已尽到提示和制止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同时,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高速公路上跳车的后果,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起诉案由属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既不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非该起事故的侵权方。本案受害人是在投保车辆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死亡时不属于投保车辆的车上人员,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赔偿范围。“座位险”只存在侵权责任诉讼当中,受害人是在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因自己的违法行为与人争执后私自开窗跳车导致死亡,对其故意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现场,根据原、被告各方的诉辩意见,法庭将争议焦点归纳为:原被告双方围绕驾驶员以及运输公司对此次事故是否存在过错,死者刘涛对此次事故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是否系适格被告。原、被告各方根据争议焦点进行了证据举证、质证和辩论。
在最后陈述阶段,原告韩某称,刘涛忠厚老实,宽厚忍让,从未发生过笔录中陈述的事情,刘涛是工程建造师,他的去世对她们母女的身心都造成极大伤害。
因被告运输公司不同意当庭调解,法院休庭后人民观审团进行了合议,并在重新开庭后提交了书面意见,人民观审团一致认为二被告在此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