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因不满通许县实验小学悬挂“通许县足球协会实验小学培训基地”的牌子,便手持斧子将此牌子及学校自动伸缩门等物砍砸毁坏,造成校门不能开启,上下学的学生只能由大人和老师抱起隔着伸缩门出行,引起学生家长的强烈不满,大家纷纷表示一定要严惩肇事者。经通许县价格中心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共计6887元。2014年4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与通许县实验小学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通许县实验小学各项损失4000元。近日,通许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赔偿学校各项损失4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