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耕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损坏。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2011年元月份,被告人王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鄢陵县彭店乡孙庄村土地23.78亩作为他用,严重毁坏耕地17.93亩(其中基本农田8.28亩,一般农田9.56亩)。
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到鄢陵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认为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王某的行为符合刑律的此罪犯罪构成的规定,所以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