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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办登记 彩礼酌情返还

  发布时间:2014-12-08 15:53:53


    2014年12月3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酌情返还原告黄某彩礼7万元。

    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黄某给付张某彩礼款约9万元。2014年3月原被告举行“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张某怀有身孕,后流产。今年6月份,原被告发生矛盾,张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张某将举行“结婚”时所带嫁妆从黄某处拉走。原告黄某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有骗婚之嫌,故起诉至山阳区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9万元。

    山阳区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黄某请求张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原被告同居生活近三个月,并且张某在同居期间怀孕后流产,对张某的身心带来一定的损害,故张某对黄某给付的彩礼款9万元可酌情返还。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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