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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毒油条 自酿苦果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2-05 11:45:58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然而,一些违法之徒仅以一己私利,置法律、社会道德于不顾,仍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2014年8月21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依法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潘某,男,系个体商贩。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潘某在民权县消防北路与庄周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经营油条等早点生意。经对其生产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其油条内铝的残留量为356mg/kg,超过了100mg/kg的技术要求,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白矾等超量的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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