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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支付租金 催告无效合同解除

  发布时间:2014-12-04 10:33:51


    12月3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鱼塘租赁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余某租金80000元,解除原告余某与被告闫某于2010年12月14日签订的鱼塘租赁合同;

    1996年10月23日, 汝南县梁祝镇周庄村农民余某与周庄村委签订一份鱼塘承包合同,约定:该村委鱼塘面积80亩由余某承包,余某每年向周庄村委支付承包费6000元,承包期20年, 该承包合同在汝南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0年12月14日,原告余某经周庄村委同意,将其承包的鱼塘租赁给闫某,为期5年(2010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4日),每年租金2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闫某给付余某鱼款20000元,20余天后又给付40000元鱼款。后余某多次催要鱼塘租金,闫某拖欠至今。

    汝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余某与被告闫某之间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在与原告签订鱼塘租赁合同后,仅支付了鱼款,虽然原、被告未约定租金支付期限,但在原告每年多次催要下,本应每在届满一年时支付,但被告在长达近四年的时间内,无理拒绝支付每年的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应予支持;依据上述事实与理由,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该院遂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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