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14时,位于通许县城关镇某街道三楼的赵某与妻子王某,因为建房债务问题在家中发生争吵,后厮打。中间被其子劝开,其子有事离开家后,赵某气愤之下先将妻子卧室的衣服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后用点燃的衣服引燃其他衣物。起火后,赵某阻拦妻子,导致火势蔓延无法控制,直至通许县消防中队赶到现场后才将大火扑灭。造成家中家电、家具、衣物等物品被烧毁,客厅及其他卧室均不同程度受到烧损。案发现场周边为居民区,人员相对密集,一时造成小区居民恐慌。经鉴定,赵某家中被烧毁的财产价值人民币7460元。近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通许县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为泄私愤,无视自家楼房地处居民区、人员密集的地方,故意放火焚烧自家财物引发火灾,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该院依法判决,赵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