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苑某诉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遗留在原告苑某宅基地上的三间房屋。
2002年前后,某村村委会根据当时南郊乡的要求对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原告与被告分别分配了新的宅基地,原告苑某新分配的宅基地一部分是被告王某原有宅基地,该宅基地上有被告王某遗留的房屋三间,原、被告在各自新分配的宅基地上建新房,十余年来,被告一直未将遗留的三间房屋拆除,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然而,当时该村发证混乱,证照均为作出规划的村干部填写颁发,且证照格式不统一,有的村民甚至未领证(被告王某即属未领证者)。致使原告苑某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没有发证机关盖章和宅基地规划示意图,这样就很容易引起纠纷,且很难调处。二人因王某的旧房拆除产生的纠纷曾经黄滩居委会干部多次调解,终因拆除补偿费数额未达成协议,调解未成功。被迫无奈诉至法院,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村委会分配给原告苑某的宅基地尽管在形式要件上存在不妥之处,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长期占用原告的宅基地是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