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康熙年间的大学士张英曾就家人因三尺宅基地与邻居发生纠纷而附诗一首: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有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接信后,让出三尺宅基地。邻居见了,也主动相让.结果成了六尺巷,这个化干戈为玉帛的故事流传至今。古人尚奉邻里和谐为礼仪之重,家住禹州的王某和蒋某却不明白这个道理,因为一句脏话,就大打出手,结果不仅蒋某受伤住院,更伤了几十年老街坊的和气。
2012年2月28日,蒋某去王某家找王某之父老王,要问老王为什么骂她,王某堵在门口,不让蒋某进门,并发生吵闹,蒋某倒在地上,110急救车将蒋某送往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后因就赔偿数额协商不成,蒋某将王某告上法庭。
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在与原告蒋某发生吵闹时原告倒地致伤,被告应承担一定责任(60%)。因原告受伤是因其强行去被告家中质问对方而致,其对损害后果的造成也有一定责任,故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40%)。遂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蒋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6146.1元。
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某上诉称并未对被上诉人蒋某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上诉人是在与上诉人肢体接触过程中倒地受伤,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上诉人倒地受伤是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故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又称被上诉人的医疗费用与事实不符,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问题,虽然原审法院并未在审限内结案,但原审判决结果正确,该程序瑕疵不属于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对判决结果有可能造成不公平、不公正审理的严重程序违法问题,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