厕所本来是为人们方便所用,可如果谁要阻挡了这个方便,便会摊上事。11月24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上厕所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6414元。
被害人毛某与被告人郭某分别居住在同一栋单身宿舍楼的5楼和6楼,2013年8月26日,毛某去6楼厕所方便时与在该处洗衣衣服的郭某发生口角进而引起厮打,郭某将毛某打伤,致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毛某的伤为轻伤。
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毛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但不能证明与本案伤情有关的费用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