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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抛妻舍子离家下落不明 妻子公告离婚依法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11-27 09:07:05


    原告诉称与被告本来就感情不和,后又因丈夫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以致感情彻底破裂,无奈诉至法院求与被告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相关手续。2014年11月24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相识,于2007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闹,被告于2012年1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婚生男孩许小某,于2007年10月29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2年11月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抚养孩子,因孩子现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以不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许小某,由原告抚养。

责任编辑:许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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