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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公司”人格混同 一家欠债两家难逃

  发布时间:2014-11-26 15:32:26


    明明是许昌某甲公司欠一家化工公司的货款,化工公司却将许昌某乙公司也告上了法庭,要求与某甲公司一同支付欠款。这是怎么回事呢?11月25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许昌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而与某甲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许昌某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事化工材料生产的意林化工材料公司与许昌某甲公司从2007年开始有生意来往,双方约定某甲公司向意林公司购买化工产品,每月底付清本月货款。意林公司依约按时供给某甲公司化工产品,但某甲公司却未能每月付清货款。截至2011年10月发生最后一次业务时,某甲公司尚欠意林公司货款89万余元。因多次催要无果,意林公司将某甲公司、许昌某乙公司共同诉至法院。

    原告意林公司诉称,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虽系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两公司之间存在着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的状况,实为“两个公司,一套人马”。某甲公司没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实为某乙公司的一个纸浆生产车间,两被告的管理层均是一个班子两个牌子,某甲公司的财务、供应、人事、销售归某乙公司管理。因此,某甲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债权债务应与某乙公司共同承担。

    庭审中,被告某乙公司辩称:本案供货合同的签订人为意林公司和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本案合同的履行状况与某乙公司无关。此外,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不同的企业法人,各自有着独立的法人财产和财产权,对各自的债务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对某乙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某化工材料公司依约履行了向被告及时供给化工产品的义务,被告许昌某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货款。此外,通过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存在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等情况,二被告公司之间已构成了人格混同,其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被告某乙公司应当对上述欠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许昌某甲公司支付原告某化工公司896410元,许昌某乙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许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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