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惹了我,谁让我不自在,我就不能让他舒坦。”近日,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事情还得追溯到今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因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被开封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在被羁押期间,与同在看守所的王某交恶,两人在打开水时发生口角,争执不休,经旁人劝解后陈某方离开水房,下午两点心有余恨的陈某从后面用所提的开水浇在王某的后背上,致使王某某后背、颈部烧伤,后经开封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伤为轻伤二级。陈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被判信用卡诈骗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把数罪并罚。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最高刑以上执行刑期。
法官释疑:我国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本案中,陈某在信用卡诈骗最执行完毕以前,又以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审理。陈某的行为符合数罪并罚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