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到“一心不可二用”,然而随着智能手机应用的泛化,手机成瘾,因为边开车边玩手机导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日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修改“危险驾驶罪”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建议将“开车玩手机”纳入危险驾驶罪。对此,赞成者表示,“开车玩手机”入刑可以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同时对解决交通拥堵也有很大作用。但是,也有人认为“开车玩手机”入刑过于严苛。
“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决定了,不是所有的不良行为都要纳入刑法规制。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而不能动辄将群众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的谦抑性的实质是国家作为一种暴力统治工具,其暴力性的退让和内敛。国家的能力不是绝对的,刑法泛化和重刑主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基本矛盾,也不一定能有助于遏制犯罪。而对于“开车玩手机”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有明确禁止规定,相关法规还对此行为规定有罚款、扣分的处罚措施。同时,如果因为玩手机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则可以依据《刑法》交通是肇事罪的规定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将“开车玩手机”特别列出入刑并非唯一和必要手段。
“最优化的威慑效应并不是铲除所有的犯罪,因为这样做的代价很高,而且社会效益会不断降低。”在没有监控录像的情况下,对开车玩手机的司机,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处罚往往不能到位,操作性不强,违法现象难免,一味将其纳入刑法调整,其结果也可能是落得一纸空文。若加大监控录像安装的密集度,则会大大增加司法的成本,而取得的成效也有待考虑。出于刑法效益的考虑,刑法的谦抑性还要求以最少的刑法资源,收获最大的刑法效益。刑法抑止犯罪虽然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但同时意味着一定社会的成本付出。刑罚是一种资源,这种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将大量的社会资源用在抑制“开车玩手机”行为上,也就意味着在打击其他更严重犯罪行为投入上的资源就会相对减少,由此也不合理。
但是,开车玩手机的危害性又不容忽视。调查表明,玩手机、接听电话,会造成驾车人的注意力分散,对交通情况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通常表现为刹车过迟、超越行驶车道、看错交通标记甚至驾错方向等,严重威胁路面其他驾车人和行人的安全。同时,电话内容可能造成驾驶人情绪变化,驾驶人员突然兴奋时,容易过高估计自己能力,开“英雄车”或突然愤怒,开“赌气车”,增加行车的安全隐患。 而几乎所有开车的人都有过开车接打电话的经历,由此可见仅目前的惩罚力度仍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开车玩手机”入刑有过于严苛之嫌,而仅依靠目前的惩罚措施,力度又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那么是否可以采取折衷的方法,对于开车玩手机等行为的初犯者,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未危害公共安全,还是应该通过行政处罚进行处理,但是处罚的力度可以适度加大,提高罚款金额和扣分,甚至吊销驾照。对于因为开车玩手机或接打电话,被交警行政处罚2次后又被发现的,可以考虑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其划入追究刑事责任之列,此种情形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在量刑上予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