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上路,必须持有驾驶证,这是路人皆知的常识。操作叉车等特殊车辆,也必须取得特种操作证,否则的话,一旦发生意外,驾驶人员难辞其咎。11月19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司机驾驶叉车装货时,货包滚落砸伤了装卸工。因司机系无证驾驶,法院一审判其承担90%的赔偿责任,出售货物的企业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安全管理存在缺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8月5日,市区一家企业向两名外地客商出售了一批货物,该企业的工作人员通过郭某找到了60多岁的叉车司机王昌(化名),并叫来了周民(化名)和另外一名装卸工,由王昌、郭某、周民等人合作负责装货。王昌已经年过六旬,他的叉车是其自有的,没有经过检验,王昌本人也没有取得特种操作证。在装货的过程中,王昌操控叉车一次托起了两个货包,在叉车将货包送上货车的过程中,货包滚落,其中一个货包砸中了周民。周民随即从货车上摔下,枕部触地,失去意识。事故发生后,周民被送往市中心医院治疗,医生做出的诊断是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脑疝形成,脑挫裂伤并硬膜下血肿,颅脑多发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周民的伤情构成了一级伤残。周民认为王昌违规操作,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出售货物的企业及通知他去装货的郭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把他们三方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驾驶叉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试,取得特种操作证方能上岗。王昌没有特种操作证,且不遵守操作规程,对周民受伤负有过错,应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出售货物的企业也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某仅是与周民一起装货的工人,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对周民也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周民的损伤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