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口头协议案件,判决被告张某向李某支付赔偿款7800余元。张某为建新房,与没有相应资质的李某等6人口头约定将旧房扒拆工作交由李某等人,约定自带工具,自行解决吃饭问题。扒房过程中李某不慎从房顶摔下,导致其左胫腓骨骨折、左内踝骨折,住院25天并花费2万余元。张某按约定支付完工程款后,就李某受伤赔偿一事,双方协商未成,2014年3月李某将张某诉至该院,以雇佣关系为由要求张某赔偿损失35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口头约定,由李某自备工具为张某拆扒房屋,张某支付报酬,据此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在从事危险性相对较高的作业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在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明知李某无施工资格,仍让李某为其拆扒房屋,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李某自负70%的人身损害损失,张某承担30%的人身损害损失。
法官析语:近年来,不少农村居民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把建房或扒房等以合同或口头约定形式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队,一旦出了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房主也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因此,在有相应需求时,房主应尽量选择具有资质的正规公司,并完善合同等相关手续。只有这样,在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房主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