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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念取他人现金 主动投案获拘役

  发布时间:2014-11-20 09:47:43


    11月18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李超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4年8月16日,李超在位于新乡市胜利路上的中国建设银行ATM机上办理业务时,发现被害人张帆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看到周围没有其他人,他顿生贪念,遂从被害人银行卡里取出5000元后离开。2014年9月4日,李超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将5000元现金退赔给被害人张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李超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超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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