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伐树我再也不擅自砍伐了。”9月16日,收到开封县法院刑事判决书的王某一脸的无奈与悔恨。
事情还得从今年5月份说起。被告人王某看到自家责任田栽种的杨树已经成才,又赶上儿子订婚需要钱,于是决定将责任田189棵杨树卖掉。
6月1日,王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自家责任田的189棵杨树予以砍伐。经开封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的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7.2888立方米。王某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遂以滥伐林木罪判决王某单处罚金4000元。
法官释疑: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本案中,王某擅自砍伐自家责任田的杨树立方蓄积达到17.2888立方米,已经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因此构成滥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