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中,为了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达到消除矛盾、维护稳定的目的,鄢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人员下了一番功夫,动了一番脑筋,探索出了适时调解、适当调解、借力调解、调判结合的新模式。
一是适时调解。调解工作何时开展、如何开展才会取得最佳的效果,法官应当做到心中有数,切忌案卷初到手,就匆忙调解。刚受理附带民事案件时,对于被害人一方,本身或其亲属受到了侵害,急于盼望被告人得到其所期望的惩罚,情绪难免比较激烈、冲动,这时候强调做调解工作是不恰当的,此时应避其锋芒,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对被害方宣讲法律知识,逐步打消被害方的不合理要求。对被告人一方,也要适时的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严肃地指出案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和赔偿的必要性。
二是适当调解。调解工作应当要注意方式方法。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经济损失,无论哪一方话语稍有欠妥,就会引起冲突,甚至会导致法官的调解工作前功尽弃。此时不能急于召集双方当事人同时调解,应先分头做工作,掌握双方的要求,在分头做工作时将法律规定贯穿于其中,适时进行必要的法律政策教育和心理疏导,使双方当事人各自认识到其本身对本案的发生有无过错,待双方意见基本倾向于一致时,再召集双方,趁热打铁,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法官应当在言行上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切忌厚此薄彼,不可让当事人认为法官有可能会偏向某一方。对于被告人具有赔偿能力的,愿意调解并赔偿经济损失,但被害方“开价”过高,以至调解不成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被告人自愿的前提下,可告知被告人交付部分赔偿金到法院准备赔偿,再充分做被害方工作。根据被告人实际赔偿的情节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促成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平等、自愿、公平地达成赔偿协议。
三是借力调解。借助于被告人的亲属和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力量,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促使达成调解。我们充分借助于基层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当地知名人士,充分调动发挥他们的作用,内外联动,整体结合,做好调解工作。
四是调判结合。调解不是万能的,并不能代替判决。对某些案件,往往在短期内完全能够判决结案,正是由于长时间地调解,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及时的保护,使得原、被告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因此,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合理选择判决与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