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肇事人张某因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交警裁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也将依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对第三者责任等险种提出免赔诉请,为此,肇事方将可能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2014年3月2日,当事人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宋某公路上行驶时,将横过马路的受害人屈某撞伤,经法医鉴定构成8级伤残,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在保险期限内。但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张某因害怕受害人及亲属打自己,就逃离了现场,也没有对受害人实施有效的救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交警部门作出了肇事人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的裁定。
审理中,法庭将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裁定,确认具体事故赔偿责任。此外,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免予赔偿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法庭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肇事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做出判决。
通过此案再一次用血淋淋的事实告诉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肇事现场的做法太不可取,一则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则保险公司也可能免赔;三则因为逃逸可能造成受害人失去最佳救助时机,进而使伤害扩大,如果造成人员人命危险,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正确的做法是首先救护受伤人员或打120;其次报警打110请交警处理;第三是向保险公司报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