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酒后半夜乘车回家,持手枪式打火机威胁他人要钱,没承想钱没有得手,却当场被抓。日前,西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霍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5月23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霍某乘坐刘某驾驶载客的电动三轮车至一手机大卖场对面的胡同里,霍某持手枪式打火机抵住刘某的头部,向其索要40元钱,并威胁不拿钱就要其性命,刘某便拿出几十元钱给霍某,后霍某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霍某将赃款退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西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