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能够互敬互爱多为对方着想,那么婚姻就会和谐美满。倘若一方脾气暴躁,又不思悔改,那么另一方就会对婚姻失去信心。日前,南召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女方脾气坏,导致男方诉讼离婚的案件,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庆某某离婚。
原告郑某某和被告庆某某2009年经媒人介绍认识,2009年11月2日(农历9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7月30日原、被告生育一儿子取名郑某乙,2011年11月2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原告在诉状中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在小孩6个月时被告外出打工,不抚养小孩。被告脾气极坏,生气时多次打砸物品,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6月16日,原、被告再次为家务事生气,被告外出,至今未归。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郑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6000元。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庆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曾为家务琐事生气,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已达到确已破裂程度,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依照国家有关民事法律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