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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蹄加工滥用工业松香 “传统手艺”亦属违法

  发布时间:2014-11-07 16:31:58


    为保护百姓餐桌安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14年11月7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农村一些地方有使用工业松香给猪蹄除毛的传统,但工业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未列入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李某某、张某某均是濮阳县文留镇的肉食经营户,近年来,李某某为将生猪蹄上的毛发去除干净,在其家中把块状的工业松香熬成液态,后把带有猪毛的猪蹄放进去,以去除猪蹄上的毛发。尔后,李某某再将猪蹄供应给张某某,张某某明知李某某用上述方法除毛,仍把猪蹄加工成熟食后销往市场。鉴于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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