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驶起重机吊楼板时不小心撞到孙某的房子,孙某要求赔偿未果,于是将起重机扣留,结果被李某告上法庭。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返还给原告李某所有的起重机一辆, 并赔偿原告李某车辆停运损失费48240元及评估费1800元。
原告李某购买山东滕州产型号为LYD型,配用电力为10KW起重机一辆。2012年12月18日,原告李某在一乡镇驾驶起重机给他人上楼板,在倒车时吊车撞到了孙某的房子,孙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未果,于是将原告李某的起重机予以扣留。后经调解无果原告将孙某告上法庭。 另查明,李某的起重机在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9月25日期间因故停止经营而造成的损失价格为48240元,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为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所有的起重机被被告孙某控制的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本案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因故产生争议后,理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返还原物。车辆停运损失费48240元,为原告实际损失,且有相关价格评估结论书予以印证,应予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