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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糊里糊涂“结婚”6年后与妻子登记 妻子为重新登记要求解除无效婚姻

  发布时间:2014-11-07 11:26:22


    老公跟自己结婚之前竟然跟别人登记过!更离谱的是,老公竟然不知道自己“结过婚”!!一直跟老公恩爱有加的王女士无奈了,自己跟老公张先生的婚姻不合法,无奈之下,她只好将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张先生的婚姻。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确认民政局于1998年为王女士、张先生办理的结婚登记无效。

    王女士今年38岁,1998年与张先生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时,丈夫张先生在申请材料中填写其婚姻状况为“初婚”。婚后俩人相敬如宾,过着和和美美的生活。

    谁知张先生偶然去民政局办事,竟然发现自己早在1992年的时候与他人登记过结婚。这时张先生才想起来,当时因为朋友有事找他帮忙,就糊里糊涂的登了记,不过他一直以为那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才在98年跟妻子结婚。

    “没想到当时帮朋友的忙竟然成了真结婚”张先生无奈的说,得知92年那次婚姻有效之后,他立刻着手与朋友联系办理离婚,终于在2004年解除了与朋友的婚姻。

    “他虽然离了婚,但我跟他的婚姻也不合法。”王女士说,无奈之下,她只好将民政局诉至法院。

庭审时,王女士诉称:她与张先生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张先生已在1992年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且未离婚,该情形符合婚姻无效的情形,请求法院确认两人的结婚登记无效。

    对此,民政局辨称:民政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王女士与张先生进行了结婚登记。由于张先生隐瞒了1992年已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的事实,且当时民政局除依据当事人陈述、介绍信、户口本外无法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造成1998年张先生与原告再次申请结婚登记、民政局予以登记的事实。根据当时的情况,民政局没有过错,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张先生称:造成与妻子1998年进行结婚登记的过错在自己,同意妻子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他与妻子于1998年的结婚登记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张先生在已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且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又与王女士登记结婚,造成其与妻子的结婚登记存在重婚情形,依法应予确认无效。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对原告与第三人进行结婚登记时,已经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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