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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致残 被帮人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4-11-06 15:29:52


    为邻居义务帮工却意外受伤,作为受益人的邻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义务帮工赔偿案,判决被帮人张某赔偿义务帮工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1136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关系。今年10月16日被告张某因其需拆旧厨房建新厨房,便请邻居刘王某等人义务帮工。17日晚,王某在给张某拆旧厨房墙头时,墙头倾斜倒塌,王某从墙头上摔下来,当场将王某摔伤。原告受伤后住院冶疗31天,共花费医疗费13200元,经司法鉴定,原告王某伤残为十级伤残。因医疗费赔偿问题争执不下,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3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在被告张某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被帮工人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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