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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伸”贼手去盗窃 不思悔改“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4-11-06 09:26:32


     2014年10月20日,我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到洛宁县中医院行政办公楼五楼的财务室外,用事先准备好的钢锯将财务室门东侧窗户上的一根钢筋锯断后进入室内,用螺丝刀将室内的办公桌抽屉撬开,盗走抽屉内存放的人民币六万余元现金。后将所盗赃款用于赌博、还债及个人消费。

    另经查明:被告人金某某2012年8月2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属于前科。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故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许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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