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李某的继子,二人却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最终继子张某将继父李某打成轻伤。11月4日,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2月1日晚,被害人李某从县城坐车回家,因李某之妻江某(系被告人张某的母亲)出来接他没接到,回到家中,李某与江某发生口角。继而,李某与江某及继子张某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随手拿起屋内的菜刀将李某头部砍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顶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李某受伤后共花去医疗费8741.62元。被告人张某之母江某在李某住院期间主动拿出医疗费5000元。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张某另一次性支付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被害人已谅解,民事部分已撤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向李某道歉并保证以后和睦相处,得到李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达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法院对被告人张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