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看守所内不思悔改 故意伤害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4-11-05 16:49:30


    被告人孔某某因非法拘禁,被羁押到看守所后仍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10月29日,新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014年4月1日,孔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内。在看守所内,孔某某仍不思悔改,因同监室的裴某某经常发牢骚而对其产生不满情绪。2014年5月2日,同监室的宋某某因琐事与裴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孔某某为发泄其对裴某某的不满,伙同同监室的宋某某、杨某某等参与殴打裴某某并致其轻伤。经鉴定,裴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与前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