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党组下发通知《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既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中纪委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行动指引。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一个整体,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如何在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好职能作用,履行好监督责任,笔者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及纪检监察工作实践,谈些粗浅看法。
一、监督责任应与强化自身建设相结合
古训言:“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要落实好监督责任,首先是让清正廉洁的人抓党风廉政建设,只有自身清正廉洁才能使人服从监督、自身才能敢于担当和落实监督。因此,对那些不廉洁、不能担当的人员因坚决清除纪检监察部门,要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其次,纪检监察部门应坚定信念、敢于担当。中央强调纪委(纪检组)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负监督责任,这既凸显了纪委(纪检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地位,又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纪检组)的职责使命和主责主业。“最高院”党组会议强调:要“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查案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严查‘害群之马’,切实做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为此,作为纪检监察部门,有党的正确领导,各级党委的全力支持,有广大人民群众作坚强后盾,应树立信心,敢于担当,在困难面前要看到纪检监察工作的优势,理直气壮地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再次,打铁尚需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创新的工作思维、创新的工作方式,决不能用老办法、老眼光、老经验看待新情况、处理新问题。要根据中央要求,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突出主业,把精力放在监督工作上来。此外,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外地、外单位和外部门监督管理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二、监督责任应与审判工作实际相结合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担负着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等职责,对严肃人民法院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等各项工作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和强有力的纪律保障作用。审判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也是法院工作的重心。因此,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监督责任必须立足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 聚焦法院中心任务,着力解决法院自身发散有余、聚集不足等问题,将工作职能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对本院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实行“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对待法官队伍中出现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现象,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壮士断臂”的气概,坚决彻底地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此外,应注重抓早抓小。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干警负责的态度,高度关注并全面掌握机关干警的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状况,对干警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并通过约谈、函询等方式,提醒干警对自身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加以纠正,防止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
三、监督责任应与落实主体责任相结合
中央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一个突出亮点,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也标志着对党的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境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责任是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建设,督促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并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落实好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中的监督责任,应当与落实主体责任相紧密结合,正确把握住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关系,既不能用纪检监察的监督责任代替党委的主体责任,也不能以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揽纪委的监督责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责任具有政策性、专业性和约束性,这意味着纪检监察机构既是执纪监督主体,也是问责主体、管理主体。两者既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应以双轮驱动共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一方面,纪检监察承担监督责任,就是要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职,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聚焦中心任务,监督执纪问责,有为有位有威,为党组的主体责任提供监督力量。另一方面,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应坚持领导和强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让纪检监察机构敢于、善于承担监督责任,同时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此外,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确立纪检监察部门必须专司其职,强化纪检组长对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监督,纪检监察人员不分管、不分担与纪检业务无关的工作,不能种“别人田”、荒“自己地”,集中精力专职专责。
四、监督责任应与党的群众路线相结合
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推进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以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法院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从严管理。进一步完善审务督察制度,及时查纠领导干部违纪违规行为和身边人利用其影响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因此,落实监督责任应紧密结合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以“钉钉子”的精神,紧盯“四风”问题不放,把改进作风作为工作常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要毫不放松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中纪委“十条禁令”及最高院“十个不准”等纪律要求的落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对违纪违规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健全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各种制度规范,研究制定约束干警业内外行为、促进作风转变的铁规禁令,积极探索公务接待、公车配备、因公出国(境)等信息公开制度,以整体配套、严密完备的制度机制防止不正之风滋生和反弹,确保纪检监察职责、监督责任落到实处,见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