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餐后赠送果盘,本是为让顾客吃得更舒心。然而刘某某却因为一个果盘与饭店发生争执,被打成重伤。10月24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2月15日,刘某某在某饭店结账时,以饭店少送果盘为由欲少支付餐费50元,并与饭店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一在场人员在劝说过程中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电话联系其子司某某到场,司某某用脚踢击刘某某,将刘某某左眼部击伤,经鉴定,构成重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