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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三畏”

  发布时间:2014-11-04 15:28:41


    古人言:“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遇逾矩,亦不出大格。”在不时面临“被腐败”的职业风险的严峻情势下,法官为了洁身自好,不辱使命,就要“有所畏”。

    所谓“有所畏”,一要“畏法”。作为肩负护法使命的司法者,首先就要敬畏法律。要带头争做奉法至上、遵纪守法的模范。在各种矛盾和斗争的考验面前,我们只能站在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高度,本着对宪法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办案。在情与法、权与法、钱与法的较量面前,我们当保持自我,超然物外。面对权力、诱惑和欲望,心中蓝天依旧;无论市尘飞扬、喧嚣震耳,一往深情忠于法律,守护法律尊严。

    二要“畏民”。以民为本,敬民畏民,是古往今来一切仁人志士的情怀与品德。法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所以赢得民心、博得民爱,正是源于全国广大法官以司法为民的实际行动奏响了一曲曲真诚爱民、竭诚为民的“爱民曲”。从情理上讲,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法官食人民俸禄理当为人民服务。而服务质量好不好,群众最有监督权和话语权。从事实上看,人民法官只有深深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这片沃土之中才能大有作为。

    三要“畏权”。毋庸讳言,法官虽非我国官员序列上的“官”,但法官执掌生杀予夺的司法大权,故理应怀“畏权”之心。为此,我们当“三思”。 一思“权从何来”,只有时刻牢记我们的司法权是人民赋予的,为民司法是天职,才能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二思权为谁所用,要把办案当作为民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难得契机;三思渎职之害,事实佐证,办案不公民怨积,用权不当恶果生。因而,只有常生怕办案不公、怕司法不廉、怕因工作失误给法院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效应的诸般“畏权”之心,才能牢记使命感,增强责任感,常生危机感。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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