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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揽工作干活时受伤 起诉其中承揽人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11-04 11:39:49


    搭班干活,碰到活一块干,没有老板,共同收益,平分工资,工作时受伤了,不能确定谁是侵权人,其他的承揽人需要对其进行补偿或者赔偿吗?11月4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3年10月11日,现年30岁在郑州从事装修工作的孙建平时和李东亮、李凡及另外两个工友等五人是靠共同承揽活儿,平均分配工资来生活。

    一日李东亮、李凡承接了一处门头拆除及打地坪的活儿,这是付鑫承租的一处门面房。和平时一样,李东亮、李凡就叫来孙建等5人商量了下,分配好各自的工作,开始干活。熟料,孙建等5人在对门头进行拆除时,右眼被不明处砸碎的瓷片击伤,造成右眼出血性视网膜脱离,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孙建在住院28天期间,支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6万余元。

    因为砸伤眼睛的碎片不能确定是谁敲的,孙建就决定与李东亮、李凡等人商量适当的补偿事宜,但始终达不成统一意见,无奈之下,孙建一纸诉状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李东亮、李凡两人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的60%,即8万5千余元。保留对另外两个工友的诉讼权利。

    经查,2014年3月16日,孙建已将付鑫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8千余元。本院已作出判决,查明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4万3千余元,认为原告等五人与付鑫之间系承揽关系,付鑫作为受益人,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判令付鑫补偿原告损失的20%即2万8千余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我们搭班干活,都是分好的活儿,又不能证明是我砸住的,凭什么让我赔。”、“都是各干各的,谁砸完谁歇着,就是钱一起分而已,他受伤了跟我们有啥关系。”法庭上两被告很是气愤地说道,他们认为孙建的受伤完全是自己工作的不小心,是意外,跟自己毫无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等五人共同承接工程,无从属关系,共同协作完成工程,平均分配报酬,原告为了共同的利益在施工中受到损害,二被告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遂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两被告李东亮、李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补偿原告孙建1万4千余元。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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