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在一家饭店打工的同事,因工作琐事竟动刀伤人。9月19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5月2日13时许,西工区某饭店的后厨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郭某因配菜问题发生争执,郭某用勺子扔向张某,张某将正在切菜的菜刀扔向郭某某,郭某用左手挡时被菜刀致伤。经鉴定,郭某左手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后张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郭某115000元,郭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能够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其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