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一男子解某在担任某镇社保所所长期间,因一点蝇头小利,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养老保险金进行营利活动,并将他人死亡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据为所有。10月23日,解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现年36岁的解某,原系项城市某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所长。在任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在2013年8月、9月份动员该镇各行政村干部,以存单形式将该镇社会养老保险金存入该镇邮政储蓄银行,并将存单交付给自己。解某以营利为目的,迟迟不将该款存入项城市农社保办对公账户,并挪用该公款37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占有利息1644.38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本镇参加新农保人员李某、张某、张某某等5人去世,解某知道5人死亡后,未将5人的存折发放,而是占有了5人的养老金;刘某、王某先申报企业养老保险,后又申报新农保,因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不能领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解某将刘某、王某养老金存折中的金额占为己有,共占有上述人员养老金926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案发后,解某所占有利息被依法追缴,赃款也被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解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占有利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解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926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