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长期在自己家中杀牛并煮牛肉,为了使牛肉着色,从外表看起来颜色鲜艳,便在煮牛肉时添加工业染料。10月31日,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在自家养牛杀牛煮牛肉已有十四五年的时间。为了使煮好的牛肉颜色鲜艳,增加卖相,丁某明知“大红”对人体有害,在煮制牛肉的过程中,仍使用“大红”为牛肉着色,后在2013年间使用“日落红”代替“大红”。被告人将煮好的牛肉卖到附近乡镇,每年销售金额达三四万元。2013年7月31日,滑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家中查获10克装的“大红”130袋,“日落红”一盒300克,查获煮制好的牛肉20斤以及准备用来加工的生牛肉100斤。后经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丁某处提取的色料主体成分为“日落黄”。经查,“大红”是一种工业染料,不能用作食品添加剂。“日落黄”主要用于食品和药物的着色,但是用量受到严格限制,长期超剂量使用,会对人体肝脏、肾脏产生伤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常年煮制、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牛肉,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对其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当庭尚能认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